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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条例 》第40AL条)

6类校董

6类校董
法团校董会的成员 人数 替代校董
办学团体校董 最高可达章程规定校董人数上限的60%* 不可多于1名
校长(当然校董) 1名 不适用
教员校董 不少于1名 凡章程容许提名不超过1名教员校董,则设1名替代教员校董
家长校董 不少于1名 凡章程容许提名不超过1名家长校董,则设1名替代家长校董
校友校董 凡有提名,1名或多于1名 不适用
独立校董 不少于1名 不适用

*计算办学团体校董人数上限时,所有替代校董不计算在内。

相关条文:(第40AL条)   组成的一般规定

校董选举 :

校董选举
根据条例第40AL条指明的校董类别 须经选举产生 产生方式 可设替代校董 组成规定的豁免 (第40AR条) 相关条文
办学团体校董 -  由办学团体根据章程提名 第40AM条
校长 (当然校董) 第40AL
(2)(b)条
教员校董 -  投票以不记名方式进行
-  所有教员有均等的参选权
-  所有教员有均等的投票权
筹办中学校的首任教员校董:
法团校董会成立后一年内注册
第40AN条
家长校董 -  透过认可家教会进行
-  投票以不记名方式进行
-  所有家长有均等的参选权
-  所有家长有均等的投票权

筹办中学校的首任家长校董:法团校董会成立后三年内注册

现有学校的首任家长校董:法团校董会成立后三个月内注册

第40AO条
校友校董 -  透过认可校友会进行

-    由法团校董会根据章程提名(如没有人获校友会提名)

第40AP条
独立校董 -    由法团校董会根据章程委任

首任独立校董:
法团校董会成立后一年内注册

第40AQ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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