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团校董会的组成
(《教育条例 》第40AL条)
法团校董会的成员 | 人数 | 替代校董 |
---|---|---|
办学团体校董 | 最高可达章程规定校董人数上限的60%* | 不可多于1名 |
校长(当然校董) | 1名 | 不适用 |
教员校董 | 不少于1名 | 凡章程容许提名不超过1名教员校董,则设1名替代教员校董 |
家长校董 | 不少于1名 | 凡章程容许提名不超过1名家长校董,则设1名替代家长校董 |
校友校董 | 凡有提名,1名或多于1名 | 不适用 |
独立校董 | 不少于1名 | 不适用 |
*计算办学团体校董人数上限时,所有替代校董不计算在内。
相关条文:(第40AL条) 组成的一般规定
校董选举 :
根据条例第40AL条指明的校董类别 | 须经选举产生 | 产生方式 | 可设替代校董 | 组成规定的豁免 (第40AR条) | 相关条文 |
---|---|---|---|---|---|
办学团体校董 | ❌ | - 由办学团体根据章程提名 | ✔ | ❌ | 第40AM条 |
校长 | ❌ | (当然校董) | ❌ | ❌ | 第40AL (2)(b)条 |
教员校董 | ✔ | - 投票以不记名方式进行 - 所有教员有均等的参选权 - 所有教员有均等的投票权 |
✔ | 筹办中学校的首任教员校董: 法团校董会成立后一年内注册 |
第40AN条 |
家长校董 | ✔ | - 透过认可家教会进行 - 投票以不记名方式进行 - 所有家长有均等的参选权 - 所有家长有均等的投票权 |
✔ |
筹办中学校的首任家长校董:法团校董会成立后三年内注册 现有学校的首任家长校董:法团校董会成立后三个月内注册 |
第40AO条 |
校友校董 | ✔ | - 透过认可校友会进行 或 - 由法团校董会根据章程提名(如没有人获校友会提名) |
❌ |
❌ |
第40AP条 |
独立校董 | ❌ | - 由法团校董会根据章程委任 | ❌ |
首任独立校董: |
第40AQ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