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校董须每12个月最少一次向法团校董会书面申报 :

  • 与其校董职责产生冲突的事宜
  • 与其校董职责可能产生冲突的事宜
  • 在有关冲突的事宜中他具有的直接金钱上的或其他个人利害关系的详情
  • 在有关冲突的事宜中他具有的间接金钱上的或其他个人利害关系的详情
  • 没有上述情况

(若申报事项有所改变,在改变后一个月内须另作书面申报)

校董亦须向法团校董会披露 :

  • 就正在或将于法团校董会会议考虑的事宜中的任何利害关系或冲突
  • 看似与他正当执行他在考虑有关事宜的职责中产生的利害关系或冲突

    (除非法团校董会另有决定,该校董不得在商议上述事宜时在场或参与决定)

    (法团校董会须备存利害关系的登记册,分别登记校董作出的申报和披露)

    (公众人士可在合理时间内查阅校董就有关法团校董会会议考虑事宜所作出的披露)

相关条文:

下载 :    申报及披露金钱上或其他个人利害关系 (91 KB)

下载 :     校董利益申报表格样本 (21 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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