校监的职能及职能的转授
校监
- 校监必须为该校校董,但不得是该校的校长或教员。
- 按法团校董会的章程规定,校监可由该校办学团体委任或由校董选出。
校监的职能
- 主持法团校董会的会议 ;
- 负责书面通知常任秘书长有关校董、校长及教员的停任 ; 教员的聘任 ; 校舍租赁的变更详情及有关法律程序文件 ;
下载 : 「校董辞任等通知书 (表格 IMC-5)」
下载 : 「校董停任通知书 (表格 IMC-6)」 - 签署帐目表 ;
- 执行法团校董会章程内所规定的职能 。
相关条文:
条例亦减轻了设有法团校董会学校的校监对其学校日常运作的权责,有关细节请参阅以下条文摘要:
- 从校监转移至法团校董会的有关职能 (195 KB)
- 从校监转移至法团校董会学校校长的有关职能 (158 KB)