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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办学团体为属校设立法团校董会向教育局提交有关文件

  2. 2.把法团校董会章程草稿(一式三份)连同填妥的表格(表格IMC-2a) 提交「学校注册及监察组」

  3. 3.如常任秘书长信纳该建议的法团校董会按照该章程运作相当可能令人满意,将批准该草稿。 (办学团体将接获有关通知)

  4. 4.办学团体根据法团校董会章程规定,提名办学团体校董。

  5. 5.根据法团校董会章程规定,进行教员校董选举。 教员校董选举指引

  6. 6.办学团体须把建议校董名单(表格IMC-3)及校董注册申请书(表格6A) 提交「学校注册及监察组」

  7. 7.有关学校校董注册后, 「学校注册及监察组」会发出「法团校董会证明书」,同时会将法团校董会的名称,每名校董的姓名及任期,以及其所属的校董类别,记载在法团校董会登记册上。

  8. 8.法团校董会须在设立后14天内,将首任校监就职一事以书面(表格IMC-4) 通知「学校注册及监察组」

家长校董

9.家长教师会及校友会须审视其会章以符合认可资格

10.法团校董会须承认一个团体为认可家长教师会。

向家长教师会发出的认可信样本

11.认可家长教师会须于法团校董会成立后三个月内举行家长校董选举。

家长校董选举指引

校友校董

9.家长教师会及校友会须审视其会章以符合认可资格

10.法团校董会或办学团体(视章程的规定而定)须承认一个团体为认可校友会。

向校友会发出的认可信样本

11.认可校友会举行校友校董选举。(如认可校友会未能选出校友校董,则法团校董会可根据章程规定提名校友校董)

校友校董选举指引

独立校董

9.法团校董会于成立后一年内根据章程规定提名独立校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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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筹办中的资助学校须根据教育条例第40BU条,在不迟于预计开课日期前6个月,呈交建议的法团校董会的章程草稿。)

  1. 1.办学团体为属校设立法团校董会向教育局提交有关文件

  2. 2.把法团校董会章程草稿(一式三份)连同填妥的表格(表格IMC-2b)提交「学校注册及监察组」

  3. 3.如常任秘书长信纳该建议的法团校董会按照该章程运作相当可能令人满意,将批准该草稿。 (办学团体将接获有关通知)

  4. 4.办学团体根据法团校董会章程规定,提名办学团体校董

  5. 5.办学团体须把建议校董名单(表格IMC-3)及校董注册申请书(表格6A) 提交「学校注册及监察组」

  6. 6.有关学校校董注册后,「学校注册及监察组」会发出「法团校董会证明书」,同时会将法团校董会的名称,每名校董的姓名及任期,以及其所属的校董类别,记载在法团校董会登记册上

  7. 7.法团校董会须在设立后14天内,将首任校监就职一事以书面(表格IMC-4)通知「学校注册及监察组」

家长校董

8.家长教师会及校友会须审视其会章以符合认可资格

9.法团校董会须承认一个团体为认可家长教师会

向家长教师会发出的认可信样本

10.认可家长教师会须举行家长校董选举(筹办中学校可在法团校董会成立后三年内举行)

家长校董选举指引

校友校董

8.家长教师会及校友会须审视其会章以符合认可资格

9.法团校董会或办学团体(视章程的规定而定)须承认一个团体为认可校友会

向校友会发出的认可信样本

10.认可校友会举行校友校董选举。(如认可校友会未能选出校友校董,则法团校董会可根据章程规定提名校友校董)

校友校董选举指引

独立校董

8.法团校董会于成立后一年内根据章程规定提名独立校董

教员校董

8.筹办中学校的教员校董选举可在法团校董会成立后一年内举行

教员校董选举指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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