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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团校董会须备有常任秘书长所批准的书面章程。

相关条文:

(第40BL条) 章程草稿的批准
(第40BV条) 章程草稿的批准
《教育规例》 第75A条

根据《教育规例》第75A条的有关规定,法团校董会的章程须订定以下任何事项:

  • 每类校董的人数

  • 提名及选举校董的程序

  • 取消任何校董注册的程序

  • 校监及法团校董会秘书及司库的人选安排事宜

  • 校监及法团校董会秘书及司库的职能

  • 校董的任期

  • 遴选校长的程序

  • 校董职位空缺的填补

  • 校董再度获提名或再度选举的事宜

  • 核数师的委任

  • 法团校董会的会议及程序

  • 修订章程的程序

为方便办学团体草拟法团校董会章程,教育局在律政司的协助下已编订一份「法团校董会章程样本」,以供参考。

下载:法团校董会章程样本 (22/04/2014) (80 KB)

1. 问:办学团体是否可以修改教育局提供的法团校董会章程样本?

答: 该章程样本仅供参考,办学团体只要不抵触有关条例,可以根据个别情况把样本的内容加以修改。

2. 问:有宗教背景的办学团体,可否于法团校董会章程内列明校董须有同样的信仰?

答: 信仰不应成为出任校董的条件,因此,此项要求不应加在法团校董会章程内。

3. 问:办学团体负责草拟法团校董会章程的草稿。日后,若法团校董会修改章程时偏离办学团体的原意,办学团体怎么办?

答: 条例已赋予办学团体职权,订定学校的抱负及办学使命,法团校董会不得更改。此外,办学团体亦可在拟定章程时,规定法团校董会将来修改章程时,必须取得办学团体的同意。

4. 问:法团校董会的章程可否订明,校董须具备一定学历,以应付日常工作?

答: 条例并没有规定校董的学历,因此,法团校董会的章程内不应订定此项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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