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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條例 》第40AL條)

6類校董

6類校董
法團校董會的成員 人數 替代校董
辦學團體校董 最高可達章程規定校董人數上限的60%* 不可多於1名
校長(當然校董) 1名 不適用
教員校董 不少於1名 凡章程容許提名不超過1名教員校董,則設1名替代教員校董
家長校董 不少於1名 凡章程容許提名不超過1名家長校董,則設1名替代家長校董
校友校董 凡有提名,1名或多於1名 不適用
獨立校董 不少於1名 不適用

*計算辦學團體校董人數上限時,所有替代校董不計算在內。

相關條文:(第40AL條)   組成的一般規定

校董選舉 :

校董選舉
根據條例第40AL條指明的校董類別 須經選舉產生 產生方式 可設替代校董 組成規定的豁免 (第40AR條) 相關條文
辦學團體校董 -  由辦學團體根據章程提名 第40AM條
校長 (當然校董) 第40AL
(2)(b)條
教員校董 -  投票以不記名方式進行
-  所有教員有均等的參選權
-  所有教員有均等的投票權
籌辦中學校的首任教員校董:
法團校董會成立後一年內註冊
第40AN條
家長校董 -  透過認可家教會進行
-  投票以不記名方式進行
-  所有家長有均等的參選權
-  所有家長有均等的投票權

籌辦中學校的首任家長校董:法團校董會成立後三年內註冊

現有學校的首任家長校董:法團校董會成立後三個月內註冊

第40AO條
校友校董 -  透過認可校友會進行

-    由法團校董會根據章程提名(如沒有人獲校友會提名)

第40AP條
獨立校董 -    由法團校董會根據章程委任

首任獨立校董:
法團校董會成立後一年內註冊

第40AQ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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