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校董須每12個月最少一次向法團校董會書面申報 :

  • 與其校董職責產生衝突的事宜
  • 與其校董職責可能產生衝突的事宜
  • 在有關衝突的事宜中他具有的直接金錢上的或其他個人利害關係的詳情
  • 在有關衝突的事宜中他具有的間接金錢上的或其他個人利害關係的詳情
  • 沒有上述情況

(若申報事項有所改變,在改變後一個月內須另作書面申報)

校董亦須向法團校董會披露 :

  • 就正在或將於法團校董會會議考慮的事宜中的任何利害關係或衝突
  • 看似與他正當執行他在考慮有關事宜的職責中產生的利害關係或衝突

    (除非法團校董會另有決定,該校董不得在商議上述事宜時在場或參與決定)

    (法團校董會須備存利害關係的登記冊,分別登記校董作出的申報和披露)

    (公眾人士可在合理時間內查閱校董就有關法團校董會會議考慮事宜所作出的披露)

相關條文:

下載 :    申報及披露金錢上或其他個人利害關係 (91 KB)

下載 :     校董利益申報表格樣本 (21 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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