校監的職能及職能的轉授
校監
- 校監必須為該校校董,但不得是該校的校長或教員。
- 按法團校董會的章程規定,校監可由該校辦學團體委任或由校董選出。
校監的職能
- 主持法團校董會的會議 ;
- 負責書面通知常任秘書長有關校董、校長及教員的停任 ; 教員的聘任 ; 校舍租賃的變更詳情及有關法律程序文件 ;
下載 : 「校董辭任等通知書 (表格 IMC-5)」
下載 : 「校董停任通知書 (表格 IMC-6)」 - 簽署帳目表 ;
- 執行法團校董會章程內所規定的職能 。
相關條文:
條例亦減輕了設有法團校董會學校的校監對其學校日常運作的權責,有關細節請參閱以下條文摘要:
- 從校監轉移至法團校董會的有關職能 (195 KB)
- 從校監轉移至法團校董會學校校長的有關職能 (158 KB)