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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條例》已為法團校董會提供法律責任保障。法團校董會作為獨立法人團體,必須承擔與學校管理有關的法律責任。至於個別校董,除非他們沒有真誠行事,否則不會為執行作為法團校董會校董的職務而作出的任何事情,招致任何民事的法律責任。不過,為進一步保障法團校董會及其校董,教育局已為他們購買法團校董會責任保險,以便就法團校董會及其校董在履行有關學校管理的職責時可能涉及的過失行為,提供責任彌償保障。承保範圍包括管理責任、教育工作者的轉承法律責任及聘僱行為糾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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