校長遴選
- 在推薦任何人為校長前,法團校董會須委出校長遴選委員會
- 校長遴選委員會須由辦學團體的代表、法團校董會的校董代表及(如適用)法團校董會章程規定的其他人組成
- 辦學團體、法團校董會或兩者(視法團校董會章程的規定而定),應以公開、公平的方式提名合適人選予校長遴選委員會進行遴選
- 法團校董會將遴選委員會所選擇的人向常任秘書長推薦為該校的校長
- 在下列情況下,辦學團體可調配其屬校的校長
- 該調配有助於有關的人的專業發展
- 辦學團體有為該調配向常任秘書長提出申請,並獲其批准
相關條文:
1. 問:根據條例,法團校董會該如何執行校長的遴選?
答: 學校須以公平、公正及公開的方式遴選校長。根據條例,法團校董會須委出一個校長遴選委員會去甄選校長;但在某些情況下,辦學團體有權調配其屬校的校長,例如:為減輕因縮班而出現超額教員的情況,及為有關人士的專業發展。在此等情況下,辦學團體有權要求屬校的法團校董會終止僱用某人為校長,與此同時,推薦某人註冊為另一屬校的校長。若辦學團體沒有選擇行使校長調配權,則按條例的規定,法團校董會須委出一個校長遴選委員會,並按法團校董會章程的訂明,遴選校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