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清學校資產的所屬權
由於法團校董會是一個獨立的法人團體,可以獨立擁有其資產,辦學團體在設立法團校董會前,應先分清楚學校財產的所屬權。法團校董會及辦學團體在法律上是兩個獨立的組織,他們可以分別擁有其資產。
此外,如屬第三者擁有的財產而他亦想保留有關的業權,則應簽訂協議(須列明業權的使用條款)。法團校董會運作後,亦要清楚紀錄日後各項資產的擁有權。如涉及捐贈,應清楚界定捐贈者是捐給辦學團體或法團校董會,如屬後者,亦應確定捐贈者是否表示不欲在法團校董會解散時索回該財產,以免日後引起紛爭。
下載 : 學校設立法團校董會之前資金及資產劃分指引 (127 KB)