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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辦學團體為屬校設立法團校董會向教育局提交有關文件

  2. 2.把法團校董會章程草稿(一式三份)連同填妥的表格(表格IMC-2a) 提交「學校註冊及監察組」

  3. 3.如常任秘書長信納該建議的法團校董會按照該章程運作相當可能令人滿意,將批准該草稿。 (辦學團體將接獲有關通知)

  4. 4.辦學團體根據法團校董會章程規定,提名辦學團體校董。

  5. 5.根據法團校董會章程規定,進行教員校董選舉。 教員校董選舉指引

  6. 6.辦學團體須把建議校董名單(表格IMC-3)及校董註冊申請書(表格6A) 提交「學校註冊及監察組」

  7. 7.有關學校校董註冊後, 「學校註冊及監察組」會發出「法團校董會證明書」,同時會將法團校董會的名稱,每名校董的姓名及任期,以及其所屬的校董類別,記載在法團校董會登記冊上。

  8. 8.法團校董會須在設立後14天內,將首任校監就職一事以書面(表格IMC-4) 通知「學校註冊及監察組」

家長校董

9.家長教師會及校友會須審視其會章以符合認可資格

10.法團校董會須承認一個團體為認可家長教師會。

向家長教師會發出的認可信樣本

11.認可家長教師會須於法團校董會成立後三個月內舉行家長校董選舉。

家長校董選舉指引

校友校董

9.家長教師會及校友會須審視其會章以符合認可資格

10.法團校董會或辦學團體(視章程的規定而定)須承認一個團體為認可校友會。

向校友會發出的認可信樣本

11.認可校友會舉行校友校董選舉。(如認可校友會未能選出校友校董,則法團校董會可根據章程規定提名校友校董)

校友校董選舉指引

獨立校董

9.法團校董會於成立後一年內根據章程規定提名獨立校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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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籌辦中的資助學校須根據教育條例第40BU條,在不遲於預計開課日期前6個月,呈交建議的法團校董會的章程草稿。)

  1. 1.辦學團體為屬校設立法團校董會向教育局提交有關文件

  2. 2.把法團校董會章程草稿(一式三份)連同填妥的表格(表格IMC-2b)提交「學校註冊及監察組」

  3. 3.如常任秘書長信納該建議的法團校董會按照該章程運作相當可能令人滿意,將批准該草稿。 (辦學團體將接獲有關通知)

  4. 4.辦學團體根據法團校董會章程規定,提名辦學團體校董

  5. 5.辦學團體須把建議校董名單(表格IMC-3)及校董註冊申請書(表格6A) 提交「學校註冊及監察組」

  6. 6.有關學校校董註冊後,「學校註冊及監察組」會發出「法團校董會證明書」,同時會將法團校董會的名稱,每名校董的姓名及任期,以及其所屬的校董類別,記載在法團校董會登記冊上

  7. 7.法團校董會須在設立後14天內,將首任校監就職一事以書面(表格IMC-4)通知「學校註冊及監察組」

家長校董

8.家長教師會及校友會須審視其會章以符合認可資格

9.法團校董會須承認一個團體為認可家長教師會

向家長教師會發出的認可信樣本

10.認可家長教師會須舉行家長校董選舉(籌辦中學校可在法團校董會成立後三年內舉行)

家長校董選舉指引

校友校董

8.家長教師會及校友會須審視其會章以符合認可資格

9.法團校董會或辦學團體(視章程的規定而定)須承認一個團體為認可校友會

向校友會發出的認可信樣本

10.認可校友會舉行校友校董選舉。(如認可校友會未能選出校友校董,則法團校董會可根據章程規定提名校友校董)

校友校董選舉指引

獨立校董

8.法團校董會於成立後一年內根據章程規定提名獨立校董

教員校董

8.籌辦中學校的教員校董選舉可在法團校董會成立後一年內舉行

教員校董選舉指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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