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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團校董會須備有常任秘書長所批准的書面章程。

相關條文:

(第40BL條) 章程草稿的批准
(第40BV條) 章程草稿的批准
《教育規例》 第75A條

根據《教育規例》第75A條的有關規定,法團校董會的章程須訂定以下任何事項:

  • 每類校董的人數

  • 提名及選舉校董的程序

  • 取消任何校董註冊的程序

  • 校監及法團校董會秘書及司庫的人選安排事宜

  • 校監及法團校董會秘書及司庫的職能

  • 校董的任期

  • 遴選校長的程序

  • 校董職位空缺的填補

  • 校董再度獲提名或再度選舉的事宜

  • 核數師的委任

  • 法團校董會的會議及程序

  • 修訂章程的程序

為方便辦學團體草擬法團校董會章程,教育局在律政司的協助下已編訂一份「法團校董會章程樣本」,以供參考。

下載:法團校董會章程樣本 (22/04/2014) (80 KB)

1. 問:辦學團體是否可以修改教育局提供的法團校董會章程樣本?

答: 該章程樣本僅供參考,辦學團體只要不抵觸有關條例,可以根據個別情況把樣本的內容加以修改。

2. 問:有宗教背景的辦學團體,可否於法團校董會章程內列明校董須有同樣的信仰﹖

答: 信仰不應成為出任校董的條件,因此,此項要求不應加在法團校董會章程內。

3. 問:辦學團體負責草擬法團校董會章程的草稿。日後,若法團校董會修改章程時偏離辦學團體的原意,辦學團體怎麼辦?

答: 條例已賦予辦學團體職權,訂定學校的抱負及辦學使命,法團校董會不得更改。此外,辦學團體亦可在擬定章程時,規定法團校董會將來修改章程時,必須取得辦學團體的同意。

4. 問:法團校董會的章程可否訂明,校董須具備一定學歷,以應付日常工作?

答: 條例並沒有規定校董的學歷,因此,法團校董會的章程內不應訂定此項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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