章程草稿
法團校董會須備有常任秘書長所批准的書面章程。
相關條文:
(第40BL條) 章程草稿的批准
(第40BV條) 章程草稿的批准
《教育規例》 第75A條
根據《教育規例》第75A條的有關規定,法團校董會的章程須訂定以下任何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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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類校董的人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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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名及選舉校董的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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取消任何校董註冊的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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校監及法團校董會秘書及司庫的人選安排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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校監及法團校董會秘書及司庫的職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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校董的任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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遴選校長的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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校董職位空缺的填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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校董再度獲提名或再度選舉的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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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數師的委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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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團校董會的會議及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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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訂章程的程序
為方便辦學團體草擬法團校董會章程,教育局在律政司的協助下已編訂一份「法團校董會章程樣本」,以供參考。
下載:法團校董會章程樣本 (22/04/2014) (80 KB)
1. 問:辦學團體是否可以修改教育局提供的法團校董會章程樣本?
答: 該章程樣本僅供參考,辦學團體只要不抵觸有關條例,可以根據個別情況把樣本的內容加以修改。
2. 問:有宗教背景的辦學團體,可否於法團校董會章程內列明校董須有同樣的信仰﹖
答: 信仰不應成為出任校董的條件,因此,此項要求不應加在法團校董會章程內。
3. 問:辦學團體負責草擬法團校董會章程的草稿。日後,若法團校董會修改章程時偏離辦學團體的原意,辦學團體怎麼辦?
答: 條例已賦予辦學團體職權,訂定學校的抱負及辦學使命,法團校董會不得更改。此外,辦學團體亦可在擬定章程時,規定法團校董會將來修改章程時,必須取得辦學團體的同意。
4. 問:法團校董會的章程可否訂明,校董須具備一定學歷,以應付日常工作?
答: 條例並沒有規定校董的學歷,因此,法團校董會的章程內不應訂定此項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