考考你
1. 根据《教育条例》,就学校而言,「校友」的定义是甚么?
解释
根据《教育条例》第40AB条的释义,「校友」就学校而言,指曾是该校学生而现时已非该校学生的人(即不限于毕业生)。
2. 根据《教育条例》,认可校友会须符合以下哪一项的规定?
3. 根据《教育条例》,认可校友会会章应规定哪些人可选出或成为该团体的干事(不论如何称述)?
根据《教育条例》第40AP条第(3)款,法团校董会或办学团体可承认一个团体为认可校友会,惟校友会会章必须符合下述的规定,方能获承认—(i)该校的所有校友均可成为其会员;(ii)只有该校的校友可选出或成为该会的干事;及(iii)选举校友校董的制度是公平及开放透明的。
4. 校友校董选举须透过认可校友会举行,认可校友会须在其章程中就校友校董的选举程序作出规定,以确保有关机制符合「公平而开放透明」的原则,并向所有校友/校友会会员公布有关详情。认可校友会在制订或修改其会章中校友校董选举的程序时,是否需要经法团校董会批准?
校友会并非法团校董会的一个附属组织,故校友校董的选举程序不需要由法团校董会批准,有关程序只要合乎公平而开放透明的原则,并符合《教育条例》第40AP条的规定便可。
然而,校友会宜在制订/修改校友校董选举机制前,谘询学校/法团校董会的意见。
5. 法团校董会须负责制订学校的教育政策,并计划和管理可供学校运用的财政及人力资源。有校友会干事认为校友校董必须达到一定的学历程度才能胜任校董一职,故拟召开会员大会修改校友校董候选人的资格,要求所有候选人须具备中六或以上学历。这做法是否恰当?
《教育条例》并没有就校董学历作出任何规定。认可校友会举行校友校董选举时,亦不应订定校董学历的要求。
总括而言,符合参选资格的候选人是否适合成为校董,应该交由投票人决定。
6. 张先生于毕业10年后回到母校任教中文科,他的儿子也刚派往该校就读。张先生若想加入法团校董会工作,可循哪个类别出选成为法团校董会校董呢?
根据《教育条例》第40AP条第(6)款,获提名为校友校董的人士必须是有关学校的校友;及不得是该校的教员。另外,《教育条例》第40AO条第(5)款亦订明,获提名为家长校董的人士必须是有关学校现有学生的家长;及不得是该校的教员。
任何校董不得以多于一个类别的身分在法团校董会内担任校董。家长、校友及独立校董都不得是该校的教员。如某教员有多重身分(同时是该校学生的家长/该校的校友),他只可循教员校董的类别出选。
7. 为确保校友校董选举的公平性,投票宜以下列哪种方式进行?
为确保选举公平,校友校董选举的投票宜以不记名的方式进行,即投票人不得在选票上写上自己的姓名或任何可辨识身分的符号,亦不得让其他投票人目睹他投票给哪一位候选人。
8. 在公平选举的原则下,哪一项是校友校董候选人应做的事呢?
9. 在校友校董选举工作结束后,选举主任应如何处理选票?
10. 教育局常任秘书长可否因校友校董申请人未满18岁,拒绝将他注册为校友校董?
根据《教育条例》第30条第(1A)(b)款,申请人未满18岁,常任秘书长可拒绝将申请人注册为某间学校的校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