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学校不应把不在资助范围内的开支记入政府津贴帐。学校把校长往英国参加培训课程所需的机票及住宿开支约20,000元,误记入政府津贴帐。按照教育局就有关课程发出的指引,学员须自行负责机票和膳宿费,而学费则由教育局赞助。
B. 学校不应为避开正式的招标程序而把订单拆细。学校在同一个月或短时间内,分开12次邀请报价,购买合共260,000元的同类家具项目,藉以避免遵守招标程序。根据教育局通告第4/2013号,学校每次拟采购费用超过200,000元的物料/服务时,须向至少五名供应商个别邀请投标。学校只有在12个月内,采购项目的累积价值不超过50,000元及200,000元的情况下,才可分别以口头报价及书面报价方式重复采购同一类项目。学校不得分拆订单,藉以避免遵守批核报价单/标书的规定或报价/招标程序。
C. 学校应将适当租金数目记入政府津贴帐。学校把校舍分租给另一办学团体开办夜间课程。但是,学校并无将此项租金的收入记进学校的银行帐户内。学校把出租校舍的租金(逾400,000元)记入学校经费帐而非政府经费帐。根据教育局通告第5/2011号,学校若出租校舍,所收取40%的净租金收入须记入政府津贴帐。
D. 学校不应把食物部的租金收入用于员工福利。法团校董会批拨25,000元食物部租金收入,作举办员工福利活动的费用。根据现行有关「学校的商业活动」的教育局通告,学校从商业活动所得的利润或净收入(包括食物部租金收入),必须如《教育规例》第99A(3)及99B(2)条所列明,运用于学生直接受益的用途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