考考你
1. 根据保密原则,所有文件是否只在法团校董会会议上派发,而不会于会议前预先提供予校董?
解释
教育局文件《法团校董会会议》提及在法团校董会会议举行前,校董必须收到下列文件:• 会议议程• 上次会议记录• 与指定议程项目有关的文件详情请参阅教育局文件《法团校董会会议》
2. 署任校长能否注册为当然校董?
《敎育条例》第40AL条第(2)(b)款订明作为当然校董的是该校校长。校长在《敎育条例》中的定义为实任校长。
3. 法团校董会会议是否由校长主持?
《敎育条例》第40AK条第(1)(a)款订明学校的校监须主持该校的法团校董会会议。
4. 某校的法团校董会章程规定如下:
该校法团校董会没有校董空缺及所有校董皆完成注册。法团校董会章程所指的会议法定人数是多少?
《敎育条例》第40AS条第(6)款订明,为确立法团校董会任何会议的法定人数的目的—(a) 除非当其时该学校有办学团体校董的空缺,否则该学校的替代办学团体校董不予计算;(b) 除非会议上没有该学校的教员校董在场,否则该学校的替代教员校董不予计算;及(c) 除非会议上没有该学校的家长校董在场,否则该学校的替代家长校董不予计算。根据以上的规定,3位替代校董不会计算入法定人数。其余12位校董的半数是6人。
5. 承上题,该校在本学年首次法团校董会会议有9人出席,包括:
是次会议可计算入法定人数的校董有多少人?
根据《敎育条例》第40AS条第(6)款及校董出席会议的情况,可计算入法定人数共有以下7位:• 1名校监• 1名校长(当然校董)• 2名办学团体校董• 1名独立校董• 1名教员校董• 1名替代家长校董
6. 如校监因个人原因离开香港超过28天,根据《敎育条例》,法团校董会须有何跟进?
《敎育条例》第40AJ条第(3)款订明,学校的校监如因离港或患病,以致不能在一段为期不少于28天的期间内执行其职能 —(a) (如校监是委任的)该校的办学团体须委任另一名该校校董为署理校监,以在该期间内代替校监行事;(b) (如校监是选出的)其他校董须互选一名署理校监,以在该期间内代替校监行事。
7. 如某校校董在未获法团校董会的同意下缺席一学年间所有法团校董会会议。根据《敎育条例》,以下哪一项是正确?
《敎育条例》第31条第(1)(g)款订明,如常任秘书长接获该学校的法团校董会的书面通知,表示(i)该校董在未获该会的同意下缺席该会在某学年内的所有会议及(ii)该校董已获适当通知在该等会议中出席,常任秘书长可取消该校董的注册。
8. 校董在以下哪一种情况下应考虑避席?
各类校董原则上均应参与会议内所有事项的讨论。如有关的议题与该校董有直接或间接的利害关系,该校董须根据《教育条例》第40BG条,于事前或即场披露,并且在讨论有关事情时避席,否则校董应按照操守指引参与讨论而无须避席。有关操守指引,请参阅教育局文件《校董手册》第四章
9. 下列哪项须在法团校董会会议作出议决,并不能以传阅方式议决?(可选择多项)
法团校董会在安排以传阅文件方式决议时,须留意《教育条例》及其章程内的相关条文规定,尤其提及何种议案不能透过传阅文件处理的条文。由于《教育规例》第76条第(2)款订明解雇教员必须在法团校董会的会议上由多数校董批准,所以编制之内教员的解雇不能透过传阅文件处理。另外,法团校董会章程规定其章程的修订建议须在法团校董会会议决定应否送交常任秘书长,故章程修订也不能以传阅方式议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