考考你
1. 某家长教师会的章程列明退休教员(包括退休校长)可成为该会的「永久会员」,而根据该章程,「永久会员」有干事选举的参选权及投票权。你认为按《教育条例》的规定,法团校董会可否承认此会为认可家长教师会,让其负责举行家长校董选举呢?
解释
根据《教育条例》第40AO条第(1)款,学校的法团校董会可为作出提名家长校董及替代家长校董的目的,承认一个团体为认可家长教师会。此外,《教育条例》第40AO条第(3)款订明,除非根据有关团体的章程,只有(a)有关学校的现有学生的家长;或(b)该校的现职教员可选出或成为该团体的干事,否则该团体不得获承认为认可家长教师会。
2. 某小学正准备家长校董的选举,你认为以下哪些人士可以成为家长校董选举的候选人?(可选择多项)
3. 若教员有子女就读其任教学校,他是否可以投票选出家长校董?
根据《教育条例》第40AB条的释义,「家长」就学生而言,包括该学生的监护人;及并非该学生的家长或监护人,但实际管养该学生的人。凡符合上述定义的所有学校现有学生的家长,均有资格投票。学校教员只要是现有学生的家长,也有权投票。
4. 在某家长校董选举中,选票的派发以家庭为单位,每个家庭获发一张选票。你认为此安排是否符合《教育条例》的规定呢?
根据《教育条例》第40AO条第(5)(c)(ii)款,在家长校董选举中,所有现有学生的家长须有均等的投票权。每名家长不论其就读该校子女的数目,可有一票,并以个人身分投票。为方便行政安排,认可家教会可分发两张选票予每名学生,让其父母投票。如学生另有监护人或实际管养该学生的人,经有关人士提出要求及学校核实后,也可给予选票。
5. 在疫情期间,家长教师会决定继续举行家长校董选举,惟居住内地的跨境学生家长未能亲身到校投票。因此,家长教师会容许家长以电邮方式进行投票。这安排是否恰当?
根据《教育条例》第40AO条第(5)(c)(iii)款,家长校董选举须是以不记名方式进行投票。因此,选票不宜以电邮方式寄送,以避免披露投票人的身分。
6. 某家长获选为家长校董,任期为两个学年(9月1日起至两年后的8月31日)。然而,其子女因私人理由于他担任家长校董半年后退学。该家长校董的任期是否会于子女退学时终止?
根据《教育条例》第40AV条第(1)款,如家长校董在某学年中不再是有关学校现有学生的家长,他的校董任期持续至任期届满或该学年终结为止,两者以较早者为准。家长校董亦可根据实际情况,按照法团校董会章程的规定于任期内辞任校董。
7. 承上题,若家长校董离任时没有完成整个任期,其席位的空缺应如何处理?
根据《教育条例》第40AU条第(1)及(2)款,法团校董会须维持其完整性;如因校董席位出现空缺,法团校董会须在3个月内填补有关空缺。另外,《教育条例》第40AU条第(4)款规定填补有关校董空缺人士的提名方式必须与停止担任有关职位的校董的提名方式相同。一般而言,如选出的家长校董于任期内离任,学校的认可家长教师会须进行一次家长校董选举,选出填补空缺的家长校董。采用替补机制,以及委任家长教师会主席接任空缺,均不符合有关条例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