考考你
1. 学校在对教师采取纪律行动时,对于相对轻微及个别的行为失当个案,例如间中迟到,可以口头或书面警告的方式处理。
解释
根据《资助学校资助则例》或相关的《资助则例》作出下列不同程度的处分:• 对于相对轻微及个别的行为失当个案,例如间中迟到,可以口头或书面警告的方式处理。• 对于严重失当行为或刑事罪行,学校可考虑暂停发放按年增薪额、停职、解雇或即时解雇。
2. 在处理学校员工涉及性侵犯儿童的个案时,最需关切的是儿童的福祉。校长在与涉嫌的教职员会面后,应谘询社会福利署的保护家庭及儿童服务课或负责案件调查的警方单位。
在处理学校员工涉及性侵犯儿童的个案时,最需关切的是儿童的福祉。校长在与涉嫌的教职员会面前,应先谘询社会福利署的保护家庭及儿童服务课或负责案件调查的警方单位。
3. 如被怀疑行为不当的教师没有给予校方足够通知期而提出辞职,他应缴付所欠日数的薪酬作为代通知金,而金额的上限为其一个月的薪酬。按《资助则例》的规定,法团校董会不可豁免其代通知金。
如被怀疑行为不当的教师没有给予校方足够通知期而提出辞职,他应缴付所欠日数的薪酬作为代通知金,而金额的上限为其一个月的薪酬。虽然按《资助则例》的规定,校董会有权豁免要求员工以薪金代替通知期,但法团校董会作有关决定时必须审慎考虑有关教师所给予的理由是否充分,否则不应豁免其代通知金。
4. 学校须设立上诉机制,由法团校董会/校董会或其委任的一个委员会,负责处理上诉个案。只有受核人不应出任委员会的成员。
学校须设立上诉机制,由法团校董会/校董会或其委任的一个委员会,负责处理上诉个案。所有与考绩事宜有关的人士,即评核人及受核人,均不应出任委员会的成员。
5. 评核教师时,应集中于个人性格与职责有关的工作表现。
评核教师时,应集中于与职责有关的工作表现,而非个人性格。一般而言,考绩范围应集中于下列事项:• 教学和有关教学的职责• 非教学的职责• 专业及个人能力
6. 所有考绩工作均须妥为记录。学校须根据《个人资料(私隐)条例》的规定建立档案系统,以保存所有员工的考绩记录。
所有考绩工作均须妥为记录。学校须根据《个人资料(私隐)条例》的规定建立档案系统,以保存所有员工的考绩记录。
7. 任何员工如遭刑事起诉 (若罪行在正常办公时间内触犯及与其职责有关),有责任向其雇主 (即学校) 主动报告。员工如被法庭定罪,学校可考虑罪行的严重性执行纪律处分。
任何员工如遭刑事起诉(包括在正常办公时间以外触犯 的罪行,无论该罪行与其职责是否有关),有责任向其雇主(即学校)主动报告。员工如被法庭定罪,学校可考虑罪 行的严重性执行纪律处分。此外,若学校得悉教师涉嫌干犯严重罪行或失德行为,必须向教育局呈报。
8. 如学校着令教师停职,停职的安排带有隐含教师有罪的推断。
有关教师涉及严重的刑事或非属刑事性质的不当行为而正在接受调查,如让其继续在课室授课及/或进行学校活动有可能会损害学校利益及学生安全,学校应参考《资助则例》的相关规条及在符合《雇佣条例》相关条文的规限下,采取适当行动,例如着令有关教师停职。停职的安排并不带有隐含教师有罪的推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