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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学校在对教师采取纪律行动时,对于相对轻微及个别的行为失当个案,例如间中迟到,可以口头或书面警告的方式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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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在处理学校员工涉及性侵犯儿童的个案时,最需关切的是儿童的福祉。校长在与涉嫌的教职员会面后,应谘询社会福利署的保护家庭及儿童服务课或负责案件调查的警方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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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如被怀疑行为不当的教师没有给予校方足够通知期而提出辞职,他应缴付所欠日数的薪酬作为代通知金,而金额的上限为其一个月的薪酬。按《资助则例》的规定,法团校董会不可豁免其代通知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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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学校须设立上诉机制,由法团校董会/校董会或其委任的一个委员会,负责处理上诉个案。只有受核人不应出任委员会的成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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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评核教师时,应集中于个人性格与职责有关的工作表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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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所有考绩工作均须妥为记录。学校须根据《个人资料(私隐)条例》的规定建立档案系统,以保存所有员工的考绩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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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任何员工如遭刑事起诉 (若罪行在正常办公时间内触犯及与其职责有关),有责任向其雇主 (即学校) 主动报告。员工如被法庭定罪,学校可考虑罪行的严重性执行纪律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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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如学校着令教师停职,停职的安排带有隐含教师有罪的推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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