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校长持续专业发展的工作上,办学团体/校董会/法团校董会扮演以下重要的角色:
(1) 预先策划并提名合适的人士参加校长资格认证程式,确保有关人士符合校长持续专业发展的聘用要求(参考〈校长持续专业发展指引〉,第5.1.1段);
(2) 推动及监察校长不断持续进修,为学生谋求最大的利益(参考〈指引〉,第6.3段);
(3) 提名新入职校长修读新入职校长特定课程(参考〈指引〉,第3.3段);
(4) 审批新入职校长的持续专业发展计划(参考〈指引〉,第5.2.2段);
(5) 审批新入职校长的持续专业发展资料册(参考〈指引〉,第5.2.3段);
(6) 指示及支援在职校长的持续专业发展计划(参考〈指引〉,第5.3.2段);
(7) 指示在职校长在三年周期中,每年所需进行的最少持续专业发展时数(参考〈指引〉,第4.3段);
(8) 审批校长的持续专业发展活动(参考〈指引〉,第3.4.3段);以及
(9) 确认在职校长在每年年终/每个三年周期完结时,所呈交的持续专业发展活动(参考〈指引〉,第5.3.3段)。
在有确切的需要下,办学团体/校董会/法团校董会可批准未能在一个三年周期内符合持续专业发展要求的校长,在随后的三年周期内补足有关的时数。(参考〈指引〉,第5.3.4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