考考你
1. 教员校董是由教员投票选出,他既是教师代表,所以他是否须为其「选民」负责,并为教师们争取权益?
解释
教育局文件《校董手册》第四章4.1.2段提及校董应避免利用职权为自己或他人(包括朋友及亲属)谋取利益,即使校董是由某些组别选出,校董在法团校董会的职责都是提供专业意见,加强学生的学习效能,而非为其组别争取利益。
详情请参阅教育局文件《校董手册》第四章有关校董的操守指引
2. 校长与教员同为学校的雇员,所以教员校董是否需在法团校董会会议上配合校长,发表一致的意见,以体现团队精神?
教育局文件《校董手册》第四章4.1.5段提及法团校董会以集体形式运作,每名校董均须尊重其他校董的意见,并有权参与讨论和陈述自己的意见。因此,教员校董应向法团校董会提供在课程发展及学与教的意见,为学生提供优质教育。
3. 在法团校董会中,替代教员校董是否教员校董的「替身」,一般只在教员校董不能出席法团校董会会议时才可出席会议呢?
《教育条例》第40AS条第(1)款订明,除本条另有规定外,替代校董就各方面而言须被视为校董。因此,替代教员校董与其他校董的职能无异,故替代校董须履行其作为校董的所有职能,例如:出席所有法团校董会会议、参与讨论、提出议程项目及发言等。
4. 替代教员校董可在下列哪个情况,就法团校董会会议须藉投票议决的事宜投票?(可选择多项)
《教育条例》第40AS条第(3)款订明,除非有以下情况出现,否则学校的替代教员校董不得就任何须由法团校董会藉投票议决的事宜投票 —(a)(如属须在法团校董会会议上议决的事宜)会议上没有该校的教员校董在场;(b)(如属须以其他方式议决的事宜)当其时该校没有教员校董。
5. 如教员校董与替代教员校董一同出席法团校董会会议,替代教员校董是否应计算为法定人数?
《教育条例》第40AS条第(6)(b)款订明,为确立法团校董会任何会议的法定人数的目的,除非会议上没有该学校的教员校董在场,否则该学校的替代教员校董不予计算。
6. 学校已成立法团校董会,并已选出教员校董。教员校董由教员投票选出,可代表教师在法团校董会内与校董定期接触。因此,学校是否可取消教师谘议会(此为在校内建立法团校董会与教职员之间的谘议组织,不论如何称述),让教员校董就教师权益、投诉事宜向法团校董会表达意见?
法团校董会负责管理学校,并按学校实际情况和学生的学习需要,为学校制订发展策略,确立学校的发展路向;教师谘议会(不论如何称述)则是法团校董会与教职员之间的沟通渠道。法团校董会与教师谘议会两者职能各异,不可混为一谈。教员校董是以个人身分参与学校整体的管理工作,他应向法团校董会提供在课程发展、以及学与教的意见。至于教师权益、投诉事宜,由教师代表在教师谘议会内跟进,更为合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