校董的職能及角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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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則上,校董有兩大職能及角色,分別是督導及監察。
主要的督導角色包括:
- 確保學校在學校發展計劃、周年校務計劃和周年財政預算方面的表現具成效;
- 確保建立監控學校遵守法團校董會在財務方面的決定的機制;
- 確保法團校董會定期獲得最新的財政狀況資料;以及
- 確保學校擬備周年帳目,供外聘核數師審核。
主要的監察角色包括:
- 調查及跟進違規或異常的個案(例如不遵守採購指引或程序、大幅改動經核准的財政預算等)
- 就內部監控程序及機制,包括釐清批核權限及職務分工,建議改善方法;
- 設立及檢討監控財政預算的有關機制,以監控財政預算的修訂及大幅偏離原定財政預算的收支;以及
- 檢視周年帳目,以提交法團校董會通過並送交教育局。
在有需要和適當的情況下,法團校董會可考慮成立由校董及其他學校人員出任成員的委員會或專責小組,擔任評審、批核或監察有關財務建議(例如財政預算及採購等)的職務。
思考問題
- 學校的法團校董會有否建立一套完善的財務管理及監控機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