考考你
1. 根據《教育條例》,就學校而言,「校友」的定義是甚麼?
解釋
根據《教育條例》第40AB條的釋義,「校友」就學校而言,指曾是該校學生而現時已非該校學生的人(即不限於畢業生)。
2. 根據《教育條例》,認可校友會須符合以下哪一項的規定?
3. 根據《教育條例》,認可校友會會章應規定哪些人可選出或成為該團體的幹事(不論如何稱述)?
根據《教育條例》第40AP條第(3)款,法團校董會或辦學團體可承認一個團體為認可校友會,惟校友會會章必須符合下述的規定,方能獲承認—(i)該校的所有校友均可成為其會員;(ii)只有該校的校友可選出或成為該會的幹事;及(iii)選舉校友校董的制度是公平及開放透明的。
4. 校友校董選舉須透過認可校友會舉行,認可校友會須在其章程中就校友校董的選舉程序作出規定,以確保有關機制符合「公平而開放透明」的原則,並向所有校友/校友會會員公布有關詳情。認可校友會在制訂或修改其會章中校友校董選舉的程序時,是否需要經法團校董會批准?
校友會並非法團校董會的一個附屬組織,故校友校董的選舉程序不需要由法團校董會批准,有關程序只要合乎公平而開放透明的原則,並符合《教育條例》第40AP條的規定便可。
然而,校友會宜在制訂/修改校友校董選舉機制前,諮詢學校/法團校董會的意見。
5. 法團校董會須負責制訂學校的教育政策,並計劃和管理可供學校運用的財政及人力資源。有校友會幹事認為校友校董必須達到一定的學歷程度才能勝任校董一職,故擬召開會員大會修改校友校董候選人的資格,要求所有候選人須具備中六或以上學歷。這做法是否恰當?
《教育條例》並沒有就校董學歷作出任何規定。認可校友會舉行校友校董選舉時,亦不應訂定校董學歷的要求。
總括而言,符合參選資格的候選人是否適合成為校董,應該交由投票人決定。
6. 張先生於畢業10年後回到母校任教中文科,他的兒子也剛派往該校就讀。張先生若想加入法團校董會工作,可循哪個類別出選成為法團校董會校董呢?
根據《教育條例》第40AP條第(6)款,獲提名為校友校董的人士必須是有關學校的校友;及不得是該校的教員。另外,《教育條例》第40AO條第(5)款亦訂明,獲提名為家長校董的人士必須是有關學校現有學生的家長;及不得是該校的教員。
任何校董不得以多於一個類別的身分在法團校董會內擔任校董。家長、校友及獨立校董都不得是該校的教員。如某教員有多重身分(同時是該校學生的家長/該校的校友),他只可循教員校董的類別出選。
7. 為確保校友校董選舉的公平性,投票宜以下列哪種方式進行?
為確保選舉公平,校友校董選舉的投票宜以不記名的方式進行,即投票人不得在選票上寫上自己的姓名或任何可辨識身分的符號,亦不得讓其他投票人目睹他投票給哪一位候選人。
8. 在公平選舉的原則下,哪一項是校友校董候選人應做的事呢?
9. 在校友校董選舉工作結束後,選舉主任應如何處理選票?
10. 教育局常任秘書長可否因校友校董申請人未滿18歲,拒絕將他註冊為校友校董?
根據《教育條例》第30條第(1A)(b)款,申請人未滿18歲,常任秘書長可拒絕將申請人註冊為某間學校的校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