考考你
1. 如法團校董會只設一名校友校董,是否須設一名替代校友校董?
解釋
根據《教育條例》第40AL條第(2)(e)款,法團校董會的組成須包括一名或多於一名校友校董(凡有提名校友校董人選)。《教育條例》並沒有要求法團校董會設有替代校友校董。
2. 法團校董會正在會議上討論一名英文科教師的晉升事宜;校友校董就讀母校時曾是該名教師的學生,但自其畢業後雙方再沒有聯絡。校友校董可否參與會議內有關該名英文科教師晉升的討論?
各類校董原則上均可參與法團校董會會議內所有事項的討論包括教師的晉升事宜。然而,如有關的議題與該校董有直接或間接的利害關係,則該校董須根據《教育條例》第40BG條,於事前或即場披露,並且在討論有關事情時避席,否則校董應按照操守指引參與討論而無須避席。
有關操守指引,請參閱教育局文件《校董手冊》第四章
3. 以下哪一項不是校友校董的職責?(可選擇多項)
校董的職責是管理學校、制訂最切合學校及整體學生需要的政策,以及規劃學校未來的發展,為學生締造理想的學習環境。
校董在履行職責時,應緊記本身所擔當的角色,把識見、創意和精力集中在訂立學校發展目標和制訂政策等重要事項上。至於處理學校的日常事務及執行計劃的具體工作,例如:查閱學生的習作、計劃來年發展項目的推行細節、編寫校務計劃書等,則應交由校長及教職員團隊負責。
詳情請參閱教育局文件《校董手冊》第三章
4. 為促進法團校董會與校友會之間的溝通和合作,校友校董是否須在法團校董會會議後,將會議討論的所有內容向校友會報告?
雖然校董的角色可作為法團校董會及其所屬界別持分者的橋樑,但實質上,他是以個人身分參加法團校董會工作並真誠行事。他既是法團校董會的成員,便須遵守會議的一般保密原則,尊重法團校董會的集體決定,不得擅自透露會議的討論內容,例如個別校董的意見和涉及個人私隱的資料,更不應洩露學校的機密。
有關保密原則,請參閱教育局文件《校董手冊》第四章4.1.7段
5. 由於校友校董是由校友投票選出,他是否須向其「選民」交代,在法團校董會會議上發表獲校友會批准的意見,更應為校友爭取利益?
法團校董會以集體形式運作,各類校董均有權參與討論和陳述己見。校董亦須以個人身分真誠行事,並以學生的利益為依歸,作出公正無私的決策。即使校董是由某些組別選出,校董在法團校董會的職責都是以學生的福祉為首要考慮,提供專業意見,加強學生的學習效能,而並非為其組別爭取利益。
詳情請參閱教育局文件《校董手冊》第四章4.1.2段
6. 某校的校友校董經常在法團校董會會議中高談闊論,嚴重拖慢會議的進度,引起其他校董不滿。法團校董會是否可以議決通過罷免該校友校董?
根據《教育條例》第40AX條,校友校董的罷免,只可由學校的認可校友會提出,而其罷免決議的通過方式應該與選出該校董的方式類似。
校本管理倡議共同參與決策。如校董之間的期望有落差,宜盡早溝通,以期建立共同信念,有利互相合作。
7. 某校的法團校董會打算設立人事聘任委員會,以處理相關的甄選程序。校友校董獲法團校董會委任為該委員會的主席;當中雖然沒有涉及利益衝突,但校友校董覺得委員會的工作與其校友身分沒有太大關係。你認為他可否出任人事聘任委員會的主席?
法團校董會可根據章程設立其認為合適的委員會。一般而言,委員會的主席和委員須由法團校董會委任;委員會的委員可由校董/非校董出任,但委員會的主席必須為校董。
校董可參閱貴校法團校董會章程內有關設立委員會的條文,進一步了解詳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