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學校不應把不在資助範圍內的開支記入政府津貼帳。學校把校長往英國參加培訓課程所需的機票及住宿開支約20,000元,誤記入政府津貼帳。按照教育局就有關課程發出的指引,學員須自行負責機票和膳宿費,而學費則由教育局贊助。
B. 學校不應爲避開正式的招標程序而把訂單拆細。學校在同一個月或短時間內,分開12次邀請報價,購買合共260,000元的同類家具項目,藉以避免遵守招標程序。根據教育局通告第4/2013號,學校每次擬採購費用超過200,000元的物料/服務時,須向至少五名供應商個別邀請投標。學校只有在12個月內,採購項目的累積價值不超過50,000元及200,000元的情況下,才可分別以口頭報價及書面報價方式重複採購同一類項目。學校不得分拆訂單,藉以避免遵守批核報價單/標書的規定或報價/招標程序。
C. 學校應將適當租金數目記入政府津貼帳。學校把校舍分租給另一辦學團體開辦夜間課程。但是,學校並無將此項租金的收入記進學校的銀行帳戶內。學校把出租校舍的租金(逾400,000元)記入學校經費帳而非政府經費帳。根據教育局通告第5/2011號,學校若出租校舍,所收取40%的淨租金收入須記入政府津貼帳。
D. 學校不應把食物部的租金收入用於員工福利。法團校董會批撥25,000元食物部租金收入,作舉辦員工福利活動的費用。根據現行有關「學校的商業活動」的教育局通告,學校從商業活動所得的利潤或淨收入(包括食物部租金收入),必須如《教育規例》第99A(3)及99B(2)條所列明,運用於學生直接受益的用途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