考考你
1. 購買超過5,000元至50,000元的物料時,例如傢俬,資助學校能否以網上商店作為其中一個報價考慮?
解釋
根據教育局通告第4/2013號,採購超過5,000元至50,000元的物料時,資助學校須邀請最少兩個供應商作口頭報價。資助學校可考慮以網上商店作為其中一個報價考慮,但要妥為記錄理由,例如有關物料在市場上的供應商數目有限,並需注意網上購物風險,包括貨不對辦、公司未有於香港註冊而難以追究責任等。
2. 就預算每次需費5,000 元或以下的採購項目,資助學校須最少邀請多少個報價?
就預算每次需費 5,000 元或以下的採購項目,校內如有適當職級的人員證明有關採購是必需及價格公平合理,則毋須進行公開競投。
3. 學校最多可保留多少擴大的營辦開支整筆津貼(擴大的營辦津貼)餘款?
學校可保留的餘款最多相等於該年獲發的擴大的營辦津貼12個月的款額。
4. 在進行採購時,對於某些個別規格略有不同的物料或服務,例如不同種類/尺寸的紙張、不同目的地的遊學團、不同規格的冷氣機等,下列哪項不是資助學校應有的處理方法?
根據教育局通告第4/2013號,資助學校不得分拆訂單,來避開通告內所訂的財政限額,藉以避免遵守批核報價單/標書的規定或報價/招標程序。因此,資助學校應根據一般慣常的採購做法,將同類的物料和服務,如以上所述的例子,收錄在同一報價/投標附表內,然後才邀請供應商競投。在報價/投標文件內,資助學校可註明會以整批/分組/分項形式考慮接受供應商的報價/投標。
5. 設有法團校董會的資助學校安排教師帶領外地遊學團照顧參加的學生,以下哪項津貼可聘請代課教師暫代校內的教學工作?
設有法團校董會的資助學校,應根據「整合代課教師津貼」的使用範圍,按校本情況,審慎訂定使用該項津貼的優次,並兼顧學生與教師的利益(例如教師放取核准假期的權益)。原則上,學校可以運用該項津貼聘請臨時代課教師或與教學有關的人員,舉辦學生學習活動、安排員工接受專業培訓或購買與教育相關的服務等。如有需要,學校可使用「整合代課教師津貼」聘請代課教師暫代負責帶領外地遊學團教師的教學工作。
6. 有關員工為學校採購物品時,下列哪項不是資助學校應有的處理方法?
資助學校應盡量避免讓員工使用個人信用卡/八達通卡等為學校購物,因為此安排將涉及積分優惠等的個人利益。然而,在特殊情況下,員工不能避免以上述途徑付款,資助學校亦應制定相關的指引以處理這類情況,例如規定只有校內適當職級的人員有權以上述途徑付款、員工須將積分換取優惠券供學校使用、發還有關款項予員工時扣除回贈等,以確保員工沒有從中獲取個人利益。如資助學校考慮以學校名義申請其公司信用卡以切合其採購的需要,須注意公司信用卡的年費安排及可能存在的風險。另外,申請公司信用卡須由法團校董會批准,及運用公司信用卡所作的採購必須作教育用途,而所有與此相關的利益(包括積分)亦應屬學校所有。部分銀行亦有提供沒有賺取積分和回贈的信用卡。有關申請公司信用卡的手續及條款,學校可直接向銀行查詢。至於申請成功與否,乃由銀行作最終決定。
7. 學校在售賣習作簿、校服、文具及其他物品(課本除外)所得的利潤,不得超過向供應商購貨成本價的多少百分比?
有關學校經營業務或商業活動,根據教育局通告第10/2016號附錄3,學校在售賣習作簿、校服、文具、用具及其他物品(課本除外)所得的利潤,不得超過向供應商購貨成本價的15%。有關收入應記入學校經費帳,並記錄在適當的表格內,以供核數之用。根據《教育規例》第99A(3)及99B(2)條的規定,所有從商業活動所產生的利潤或淨收入,必須運用於學生直接受益的用途上。此外,學校經營商業活動所得的利潤或淨收入不應轉移至家長教師會或辦學團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