考考你
1. 根據保密原則,所有文件是否只在法團校董會會議上派發,而不會於會議前預先提供予校董?
解釋
教育局文件《法團校董會會議》提及在法團校董會會議舉行前,校董必須收到下列文件:• 會議議程• 上次會議記錄• 與指定議程項目有關的文件詳情請參閱教育局文件《法團校董會會議》
2. 署任校長能否註冊為當然校董?
《敎育條例》第40AL條第(2)(b)款訂明作為當然校董的是該校校長。校長在《敎育條例》中的定義為實任校長。
3. 法團校董會會議是否由校長主持?
《敎育條例》第40AK條第(1)(a)款訂明學校的校監須主持該校的法團校董會會議。
4. 某校的法團校董會章程規定如下:
該校法團校董會沒有校董空缺及所有校董皆完成註冊。法團校董會章程所指的會議法定人數是多少?
《敎育條例》第40AS條第(6)款訂明,為確立法團校董會任何會議的法定人數的目的—(a) 除非當其時該學校有辦學團體校董的空缺,否則該學校的替代辦學團體校董不予計算;(b) 除非會議上沒有該學校的教員校董在場,否則該學校的替代教員校董不予計算;及(c) 除非會議上沒有該學校的家長校董在場,否則該學校的替代家長校董不予計算。根據以上的規定,3位替代校董不會計算入法定人數。其餘12位校董的半數是6人。
5. 承上題,該校在本學年首次法團校董會會議有9人出席,包括:
是次會議可計算入法定人數的校董有多少人?
根據《敎育條例》第40AS條第(6)款及校董出席會議的情況,可計算入法定人數共有以下7位:• 1名校監• 1名校長(當然校董)• 2名辦學團體校董• 1名獨立校董• 1名教員校董• 1名替代家長校董
6. 如校監因個人原因離開香港超過28天,根據《敎育條例》,法團校董會須有何跟進?
《敎育條例》第40AJ條第(3)款訂明,學校的校監如因離港或患病,以致不能在一段為期不少於28天的期間內執行其職能 —(a) (如校監是委任的)該校的辦學團體須委任另一名該校校董為署理校監,以在該期間內代替校監行事;(b) (如校監是選出的)其他校董須互選一名署理校監,以在該期間內代替校監行事。
7. 如某校校董在未獲法團校董會的同意下缺席一學年間所有法團校董會會議。根據《敎育條例》,以下哪一項是正確?
《敎育條例》第31條第(1)(g)款訂明,如常任秘書長接獲該學校的法團校董會的書面通知,表示(i)該校董在未獲該會的同意下缺席該會在某學年內的所有會議及(ii)該校董已獲適當通知在該等會議中出席,常任秘書長可取消該校董的註冊。
8. 校董在以下哪一種情況下應考慮避席?
各類校董原則上均應參與會議內所有事項的討論。如有關的議題與該校董有直接或間接的利害關係,該校董須根據《教育條例》第40BG條,於事前或即場披露,並且在討論有關事情時避席,否則校董應按照操守指引參與討論而無須避席。有關操守指引,請參閱教育局文件《校董手冊》第四章
9. 下列哪項須在法團校董會會議作出議決,並不能以傳閱方式議決?(可選擇多項)
法團校董會在安排以傳閱文件方式決議時,須留意《教育條例》及其章程內的相關條文規定,尤其提及何種議案不能透過傳閱文件處理的條文。由於《教育規例》第76條第(2)款訂明解僱教員必須在法團校董會的會議上由多數校董批准,所以編制之內教員的解僱不能透過傳閱文件處理。另外,法團校董會章程規定其章程的修訂建議須在法團校董會會議決定應否送交常任秘書長,故章程修訂也不能以傳閱方式議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