考考你
1. 替代家長校董是否只在家長校董未能出席法團校董會會議時才需出席會議,發表意見?
解釋
根據《教育條例》第40AS條,除另有規定外,替代校董就各方面而言須被視為校董。基本上,替代校董須履行其作為校董的所有職能,例如:出席所有法團校董會會議、參與討論、提出議程項目及發言等。
2. 家長校董在下列哪種情況下不應在法團校董會會議中參與討論呢?
各類校董原則上均應參與法團校董會會議內所有事項的討論。如有關的議題與該校董有直接或間接的利害關係,該校董須根據《教育條例》第40BG條,於事前或即場披露,並且在討論有關事情時避席,否則校董應按照操守指引參與討論而無須避席。
有關操守指引,請參閱教育局文件《校董手冊》第四章
3. 數名家長要求作為家長校董的你在法團校董會會議中,為他們爭取於學校門前加建簷篷,讓家長們接子女放學時不用日曬雨淋。你是否應該答應他們的要求呢?
各類校董應以個人身分參加法團校董會工作並真誠行事,決策時亦要以整體學生的利益為依歸。即使校董是由某些組別選出,校董在法團校董會的職責都是提供專業意見,加強學生的學習效能,而並非為其組別爭取權益。
校董考慮是否轉達某持分者提出的意見時,應視乎該意見的性質,例如與學生的學習及成長是否有關。如有需要,校董可向校長探討其可行性,如有需要,亦可與校監商量,把某個項目納入會議議程。
詳情請參閱教育局文件《校董手冊》第四章4.1.2段
4. 家長校董在法團校董會會議後,是否應該把會議討論的所有內容向家長教師會報告,以發揮作為橋樑的角色?
雖然校董的角色可作為法團校董會及其所屬界別持分者的橋樑,但實質上,他是以個人身分參加法團校董會工作並真誠行事。他既是法團校董會的成員,便須遵守會議的一般保密原則,尊重法團校董會的集體決定,不得擅自透露會議的討論內容,例如個別校董的意見和涉及個人私隱的資料;更不應洩露學校的機密資料。
有關保密原則,請參閱教育局文件《校董手冊》第四章4.1.7段
5. 以下哪一項是家長校董的職責?(可選擇多項)
與其他校董一樣,家長校董須騰出時間參與校務及充分認識所管理的學校,以維持法團校董會的良好運作,為學生的學習和成長謀求最大福祉,故以上四個選項均為家長校董的職責。
有關校董的工作,請參閱教育局文件《校董錦囊》第二章
6. 如家長校董與替代家長校董均有出席法團校董會會議,替代家長校董是否不應該計算入會議的法定人數內?
《教育條例》第40AS條第(6)(c)款訂明,為確立法團校董會任何會議的法定人數的目的,除非會議上沒有該學校的家長校董在場,否則該學校的替代家長校董不予計算。
7. 在以下哪一個情況下,替代家長校董可在法團校董會會議上,就須藉投票議決的事宜投票?(可選擇多項)
《教育條例》第40AS條第(4)款訂明,除非有以下情況出現,否則學校的替代家長校董不得就任何須由法團校董會藉投票議決的事宜投票 —(a) (如屬須在法團校董會會議上議決的事宜)會議上沒有該校的家長校董在場;(b) (如屬須以其他方式議決的事宜)當其時該校沒有家長校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