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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學校在對教師採取紀律行動時,對於相對輕微及個別的行為失當個案,例如間中遲到,可以口頭或書面警告的方式處理。
解釋
根據《資助學校資助則例》或相關的《資助則例》作出下列不同程度的處分:• 對於相對輕微及個別的行為失當個案,例如間中遲到,可以口頭或書面警告的方式處理。• 對於嚴重失當行為或刑事罪行,學校可考慮暫停發放按年增薪額、停職、解僱或即時解僱。
2. 在處理學校員工涉及性侵犯兒童的個案時,最需關切的是兒童的福祉。校長在與涉嫌的教職員會面後,應諮詢社會福利署的保護家庭及兒童服務課或負責案件調查的警方單位。
在處理學校員工涉及性侵犯兒童的個案時,最需關切的是兒童的福祉。校長在與涉嫌的教職員會面前,應先諮詢社會福利署的保護家庭及兒童服務課或負責案件調查的警方單位。
3. 如被懷疑行為不當的教師沒有給予校方足夠通知期而提出辭職,他應繳付所欠日數的薪酬作為代通知金,而金額的上限為其一個月的薪酬。按《資助則例》的規定,法團校董會不可豁免其代通知金。
如被懷疑行為不當的教師沒有給予校方足夠通知期而提出辭職,他應繳付所欠日數的薪酬作為代通知金,而金額的上限為其一個月的薪酬。雖然按《資助則例》的規定,校董會有權豁免要求員工以薪金代替通知期,但法團校董會作有關決定時必須審慎考慮有關教師所給予的理由是否充分,否則不應豁免其代通知金。
4. 學校須設立上訴機制,由法團校董會/校董會或其委任的一個委員會,負責處理上訴個案。只有受核人不應出任委員會的成員。
學校須設立上訴機制,由法團校董會/校董會或其委任的一個委員會,負責處理上訴個案。所有與考績事宜有關的人士,即評核人及受核人,均不應出任委員會的成員。
5. 評核教師時,應集中於個人性格與職責有關的工作表現。
評核教師時,應集中於與職責有關的工作表現,而非個人性格。一般而言,考績範圍應集中於下列事項:• 教學和有關教學的職責• 非教學的職責• 專業及個人能力
6. 所有考績工作均須妥為記錄。學校須根據《個人資料(私隱)條例》的規定建立檔案系統,以保存所有員工的考績記錄。
所有考績工作均須妥為記錄。學校須根據《個人資料(私隱)條例》的規定建立檔案系統,以保存所有員工的考績記錄。
7. 任何員工如遭刑事起訴 (若罪行在正常辦公時間內觸犯及與其職責有關),有責任向其僱主 (即學校) 主動報告。員工如被法庭定罪,學校可考慮罪行的嚴重性執行紀律處分。
任何員工如遭刑事起訴(包括在正常辦公時間以外觸犯 的罪行,無論該罪行與其職責是否有關),有責任向其僱主(即學校)主動報告。員工如被法庭定罪,學校可考慮罪 行的嚴重性執行紀律處分。此外,若學校得悉教師涉嫌干犯嚴重罪行或失德行為,必須向教育局呈報。
8. 如學校着令教師停職,停職的安排帶有隱含教師有罪的推斷。
有關教師涉及嚴重的刑事或非屬刑事性質的不當行為而正在接受調查,如讓其繼續在課室授課及/或進行學校活動有可能會損害學校利益及學生安全,學校應參考《資助則例》的相關規條及在符合《僱傭條例》相關條文的規限下,採取適當行動,例如着令有關教師停職。停職的安排並不帶有隱含教師有罪的推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