考考你
1. 教員校董是由教員投票選出,他既是教師代表,所以他是否須為其「選民」負責,並為教師們爭取權益?
解釋
教育局文件《校董手冊》第四章4.1.2段提及校董應避免利用職權為自己或他人(包括朋友及親屬)謀取利益,即使校董是由某些組別選出,校董在法團校董會的職責都是提供專業意見,加強學生的學習效能,而非為其組別爭取利益。
詳情請參閱教育局文件《校董手冊》第四章有關校董的操守指引
2. 校長與教員同為學校的僱員,所以教員校董是否需在法團校董會會議上配合校長,發表一致的意見,以體現團隊精神?
教育局文件《校董手冊》第四章4.1.5段提及法團校董會以集體形式運作,每名校董均須尊重其他校董的意見,並有權參與討論和陳述自己的意見。因此,教員校董應向法團校董會提供在課程發展及學與教的意見,為學生提供優質教育。
3. 在法團校董會中,替代教員校董是否教員校董的「替身」,一般只在教員校董不能出席法團校董會會議時才可出席會議呢?
《教育條例》第40AS條第(1)款訂明,除本條另有規定外,替代校董就各方面而言須被視為校董。因此,替代教員校董與其他校董的職能無異,故替代校董須履行其作為校董的所有職能,例如:出席所有法團校董會會議、參與討論、提出議程項目及發言等。
4. 替代教員校董可在下列哪個情況,就法團校董會會議須藉投票議決的事宜投票?(可選擇多項)
《教育條例》第40AS條第(3)款訂明,除非有以下情況出現,否則學校的替代教員校董不得就任何須由法團校董會藉投票議決的事宜投票 —(a)(如屬須在法團校董會會議上議決的事宜)會議上沒有該校的教員校董在場;(b)(如屬須以其他方式議決的事宜)當其時該校沒有教員校董。
5. 如教員校董與替代教員校董一同出席法團校董會會議,替代教員校董是否應計算為法定人數?
《教育條例》第40AS條第(6)(b)款訂明,為確立法團校董會任何會議的法定人數的目的,除非會議上沒有該學校的教員校董在場,否則該學校的替代教員校董不予計算。
6. 學校已成立法團校董會,並已選出教員校董。教員校董由教員投票選出,可代表教師在法團校董會內與校董定期接觸。因此,學校是否可取消教師諮議會(此為在校內建立法團校董會與教職員之間的諮議組織,不論如何稱述),讓教員校董就教師權益、投訴事宜向法團校董會表達意見?
法團校董會負責管理學校,並按學校實際情況和學生的學習需要,為學校制訂發展策略,確立學校的發展路向;教師諮議會(不論如何稱述)則是法團校董會與教職員之間的溝通渠道。法團校董會與教師諮議會兩者職能各異,不可混為一談。教員校董是以個人身分參與學校整體的管理工作,他應向法團校董會提供在課程發展、以及學與教的意見。至於教師權益、投訴事宜,由教師代表在教師諮議會內跟進,更為合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