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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根据《教育条例》,已设立法团校董会的学校,须由谁去负责管理呢?
解释
《教育条例》第40AD条订明凡已就某学校设立法团校董会,在符合第40AE条有关办学团体及法团校董会职能的规定下,该校须由该法团校董会管理。
如欲了解更多关于办学团体及法团校董会的职能,请浏览以下网页。
2. 以下哪一项不是法团校董会校董的职能?
《教育条例》第40AE条第(2)款订明,学校的法团校董会须负责(a)按照办学团体所订定的抱负及办学使命而制订学校的教育政策;(b)计划和管理可供学校运用的财政及人力资源;(c)为学校的表现而向常任秘书长及办学团体负责;(d)确保学校实践其办学使命;(e)确保以恰当方式促进学校的学生教育;及(f)学校的规划及自我完善。
至于决定接受政府资助的模式,根据《教育条例》第40AE条第(1)(d)款,是办学团体的职能,故法团校董会成员无须负责这项工作。
3. 法团校董会是否应聘用它认为合适的专业人士或其他人士提供服务,并决定该等人士的酬劳 ?
《教育条例》第40AF条第(2)(c)款订明学校的法团校董会可聘用它认为合适的专业人士或其他人士提供服务,并决定该等人士的酬劳。
至于法团校董会的其他权力,请参阅《教育条例》第40AF条第(2)款。
4. 法团校董会是否不能以受托人身分处理从政府获取的经费及资产?
《教育条例》第40AF条第(2)(e)款订明学校的法团校董会可以受托人身分处理从政府获取的经费及资产。
5. 在人事管理方面,哪些是法团校董会校董的职能?(可选择多项)
法团校董会校董在人事管理方面的职能为制订及定期检视人事管理的政策(包括聘任、升迁、解雇、表现管理和专业发展),以建立有效团队,提升教学成果,并设立有效的沟通渠道及处理投诉机制,营造和谐共融的气氛。
至于招聘事宜的具体执行工作,例如:刊登招聘广告、联络应征者及安排面试时间等,应由学校教职员负责。
详情请参阅文件《校董手册》第三章3.3.1段。
6. 在财务管理方面,哪些不是法团校董会校董的角色与职能?(可选择多项)
在财务管理上,法团校董会校董有两大角色及职能,分别是督导及监察。法团校董会应在现有组织架构的基础上制订有校董参与的相关机制,以便他们能有效率及有效益地发挥督导及监察的职能与角色。因此,法团校董会要确保学校在学校发展计划、周年校务计划和周年财政预算方面的表现具成效,也要确保法团校董会定期获得最新的财政状况资料及设立及检讨监控财政预算的有关机制,以监控财政预算的修订及避免大幅偏离原定财政预算的收支。
详情请参阅文件《设有法团校董会的资助学校财务管理指引》2.2.3及2.2.4段
7. 在厘订课程政策方面,法团校董会校董是否应配合学校的课程发展,检讨学校政策,为学生营造有利的学习环境?
法团校董会校董应确保学校课程配合香港教育的目标,内容连贯而灵活、宽广而均衡,并根据学校的课程发展,检讨学校政策,为学生营造有利的学习环境。
详情请参阅文件《校董手册》第三章3.2段
8. 在课程政策方面,哪些是法团校董会校董的角色与职能?(可选择多项)
法团校董会校董在制订学校课程目标,以及建立课程的推行和评估架构两方面,均充当重要的角色。校董须就课程、教学和评估的规划提供意见,监察课程发展的进度和评估课程发展的成效,也要支援及监察教师的专业发展,培养他们在课程发展和教学方面的领导能力。至于日常与家长联络,为成绩欠佳的学生提供额外学习材料等应由教学人员跟进。
9. 法团校董会替代校董是否毋须履行其作为校董的所有职能,例如:不须出席所有法团校董会会议、参与讨论、提出议程项目或发言等?
《教育条例》第40AS条第(1)款订明,除本条另有规定外,替代校董就各方面而言须被视为校董。 因此替代校董须履行其作为校董的所有职能,例如:出席所有法团校董会会议、参与讨论、提出议程项目或发言等。至于投票权、确定学校的多数校董及确立会议的法定人数,《教育条例》则另有规定。
详情请参阅《教育条例》第40AS条第(2)款至第(6)款。
10. 法团校董会校董应要遵守哪些基本的操守原则呢?(可选择多项)
校董负责管治学校,以期发展优质教育和改善学 生的学习成果。校董应领导学校持续发展,并遵守操守原则,例如:不会让偏见、利益冲突或他人不适当的影响左右自己的判断,采取开明的态度,承担所作的一切决定和行动及不向任何人泄露学校的机密或专有资料。
详情请参阅文件《订立法团校董会校董操守指引的注意事项》
11. 法团校董会校董须每年最少一次就金钱上或其他个人利害关系作出申报。若日后申报的事宜有任何改变,校董是否毋须向法团校董会作出另一份述明该项改变的书面申报?
《教育条例》第40BF条第(2)款订明校董在申报中所述的任何事宜发生改变后的一个月内,作出申报的校董须向法团校董会作出另一份述明该项改变的书面申报。
至于其他有关申报或披露个人利害关系的条文,请参阅《教育条例》第40BF及40BG条。
12. 法团校董会校董如真诚地执行其校董的职能,他/她是否不会因其行事而招致任何法律责任?
《教育条例》第40BI条第(2)款订明校董不得就他真诚地执行或本意是执行其校董职位的任何职能而作出或不作出的任何事情招致任何民事法律责任。此外,教育局为设有法团校董会的资助学校及按位津贴学校购买「法团校董会责任保险计划」。「法团校董会责任保险计划」的承保范围包括:(i)管理责任;(ii)教育工作者的转承法律责任;及(iii) 聘雇行为纠纷。
与校董权利和法律责任及保障相关的条文,请参阅《教育条例》第40BI条。
有关法团校董会责任保险计划的详情,请浏览以下网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