考考你
1. 分配公帑拨款给学校是否办学团体的责任?
解释
教育局透过立法来确立一套权责清晰的「校本管理」制度,并会按《教育条例》(《条例》)的规定,执行《条例》所赋予的法定权力,行使监察及支援并行的角色。分配公帑拨款给学校是教育局的责任之一。
详情请参阅教育局文件《教育局、办学团体和法团校董会的角色和责任》
2. 办学团体是否须负责订定学校的抱负及办学使命?
《教育条例》第40AE条第(1)(b)款订明学校的办学团体须负责订定学校的抱负及办学使命。
至于办学团体的其他职能,请参阅《教育条例》第40AE条第(1)款
3. 哪些是办学团体的职能?(可选择多项)
《教育条例》第40AE条第(1)(d)、(e)及(h)款订明学校的办学团体须负责决定接受政府资助的模式,透过办学团体校董而确保学校实践其办学使命及草拟法团校董会的章程。
另外,《教育条例》第40AK条第(1)(a)款订明校监须主持该校法团校董会的会议,故主持会议并非由办学团体负责。
4. 办学团体就雇用教学人员方面有哪些权力?
聘用合适的专业人士或其他人士提供服务,并决定该等人士的酬劳是法团校董会的权力。然而,根据《教育条例》第40AG条第(1)款,办学团体可在指定情况下在属校之间调任校长及教员。
详情请参阅《教育条例》第40AG条第(1)及第(2)款
5. 某校的办学团体有校董缺席会议时,该校的替代办学团体校董是否不得就任何须由法团校董会藉投票议决的事宜投票?
《教育条例》第40AS条第(2)款订明除非有以下情况出现,否则学校的替代办学团体校董不得就任何须由法团校董会藉投票议决的事宜投票 —(a)(如属须在该会会议上议决的事宜)该校的任何办学团体校董缺席该会议;(b)(如属须以其他方式议决的事宜)该校的任何办学团体校董因任何理由不能就该事宜投票。
因此,根据《教育条例》第40AS条第(2)(a)款,某校的办学团体校董缺席会议时,该校的替代办学团体校董可就任何须由法团校董会藉投票议决的事宜投票。
6. 以下哪一个情况,替代办学团体校董应该计算入法团校董会会议的法定人数?
有关确立法团校董会任何会议的法定人数,《教育条例》第40AS条第(6)(a)款订明除非当其时该学校有办学团体校董的空缺,否则该学校的替代办学团体校董不予计算。
7. 办学团体校董在以下哪一种情况下应考虑避席?
各类校董原则上均应参与会议内所有事项的讨论。如有关的议题与该校董有直接或间接的利害关系,该校董须根据《教育条例》第40BG条,于事前或即场披露,并且在讨论有关事情时避席,否则校董应按照操守指引参与讨论而无须避席。
有关操守指引,请参阅教育局文件《校董手册》第四章
8. 办学团体会否在学校的运作负上法律责任?
办学团体与法团校董会在法律上是两个不同的个体。法团校董会负责学校的日常运作,办学团体一般不会牵涉其中,纵使法团校董会负上法律责任,亦与办学团体无关。换言之,除非办学团体在学校的运作中扮演另外的角色,否则毋须负上法律责任。举例说,如校舍属于办学团体,因校舍的安全问题而引起索偿,作为业主的办学团体要负上法律责任。又譬如办学团体为法团校董会的一笔贷款做担保人,若法团校董会没法偿还贷款,办学团体亦可能须偿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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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根据《教育条例》,办学团体校董是否必须由选举产生?
《教育条例》第40AM条订明任何学校的办学团体可提名 (a) 该校的法团校董会的章程所规定数目的人士,注册为该校的办学团体校董;及(b) 一名人士注册为该校的替代办学团体校董。由于《教育条例》并没有订明该等获提名的人士必须是为此而选出的,因此,办学团体可按其既有的规定及程序提名其办学团体校董。
10. 办学团体校董的人数不得超过法团校董会章程所规定的校董人数上限的多少百分比(%)?
《教育条例》第40AL条第(3)款订明办学团体校董的人数不得超过法团校董会的章程所规定的校董人数上限的6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