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長校董選舉
建議學習時數:約30分鐘
基本原則
- 家長校董選舉須透過學校的認可家長教師會(認可家教會)舉行,而認可家教會章程須訂明只有該校現有學生的家長或現職教員(不包括專責人員)才可選出或成為該會的幹事。家教會或需修訂其章程,以符合獲法團校董會認可的條件。
- 學校所有現有學生的家長須有均等的投票權及參選權。為方便行政安排,認可家教會可分發兩張選票予每名學生,讓其父母投票。惟需注意,每名家長不論其就讀該校的子女數目,只可獲發一張選票。
- 投票須以不記名方式進行。
請細讀《教育條例》第40AO條 – 家長校董的提名和家長校董選舉指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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