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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根據《教育條例》,已設立法團校董會的學校,須由誰去負責管理呢?
解釋
《教育條例》第40AD條訂明凡已就某學校設立法團校董會,在符合第40AE條有關辦學團體及法團校董會職能的規定下,該校須由該法團校董會管理。
如欲了解更多關於辦學團體及法團校董會的職能,請瀏覽以下網頁。
2. 以下哪一項不是法團校董會校董的職能?
《教育條例》第40AE條第(2)款訂明,學校的法團校董會須負責(a)按照辦學團體所訂定的抱負及辦學使命而制訂學校的教育政策;(b)計劃和管理可供學校運用的財政及人力資源;(c)為學校的表現而向常任秘書長及辦學團體負責;(d)確保學校實踐其辦學使命;(e)確保以恰當方式促進學校的學生教育;及(f)學校的規劃及自我完善。
至於決定接受政府資助的模式,根據《教育條例》第40AE條第(1)(d)款,是辦學團體的職能,故法團校董會成員無須負責這項工作。
3. 法團校董會是否應聘用它認為合適的專業人士或其他人士提供服務,並決定該等人士的酬勞 ?
《教育條例》第40AF條第(2)(c)款訂明學校的法團校董會可聘用它認為合適的專業人士或其他人士提供服務,並決定該等人士的酬勞。
至於法團校董會的其他權力,請參閱《教育條例》第40AF條第(2)款。
4. 法團校董會是否不能以受託人身分處理從政府獲取的經費及資產?
《教育條例》第40AF條第(2)(e)款訂明學校的法團校董會可以受託人身分處理從政府獲取的經費及資產。
5. 在人事管理方面,哪些是法團校董會校董的職能?(可選擇多項)
法團校董會校董在人事管理方面的職能為制訂及定期檢視人事管理的政策(包括聘任、升遷、解僱、表現管理和專業發展),以建立有效團隊,提升教學成果,並設立有效的溝通渠道及處理投訴機制,營造和諧共融的氣氛。
至於招聘事宜的具體執行工作,例如:刊登招聘廣告、聯絡應徵者及安排面試時間等,應由學校教職員負責。
詳情請參閱文件《校董手冊》第三章3.3.1段。
6. 在財務管理方面,哪些不是法團校董會校董的角色與職能?(可選擇多項)
在財務管理上,法團校董會校董有兩大角色及職能,分別是督導及監察。法團校董會應在現有組織架構的基礎上制訂有校董參與的相關機制,以便他們能有效率及有效益地發揮督導及監察的職能與角色。因此,法團校董會要確保學校在學校發展計劃、周年校務計劃和周年財政預算方面的表現具成效,也要確保法團校董會定期獲得最新的財政狀況資料及設立及檢討監控財政預算的有關機制,以監控財政預算的修訂及避免大幅偏離原定財政預算的收支。
詳情請參閱文件《設有法團校董會的資助學校財務管理指引》2.2.3及2.2.4段
7. 在釐訂課程政策方面,法團校董會校董是否應配合學校的課程發展,檢討學校政策,為學生營造有利的學習環境?
法團校董會校董應確保學校課程配合香港教育的目標,內容連貫而靈活、寬廣而均衡,並根據學校的課程發展,檢討學校政策,為學生營造有利的學習環境。
詳情請參閱文件《校董手冊》第三章3.2段
8. 在課程政策方面,哪些是法團校董會校董的角色與職能?(可選擇多項)
法團校董會校董在制訂學校課程目標,以及建立課程的推行和評估架構兩方面,均充當重要的角色。校董須就課程、教學和評估的規劃提供意見,監察課程發展的進度和評估課程發展的成效,也要支援及監察教師的專業發展,培養他們在課程發展和教學方面的領導能力。至於日常與家長聯絡,為成績欠佳的學生提供額外學習材料等應由教學人員跟進。
9. 法團校董會替代校董是否毋須履行其作為校董的所有職能,例如:不須出席所有法團校董會會議、參與討論、提出議程項目或發言等?
《教育條例》第40AS條第(1)款訂明,除本條另有規定外,替代校董就各方面而言須被視為校董。 因此替代校董須履行其作為校董的所有職能,例如:出席所有法團校董會會議、參與討論、提出議程項目或發言等。至於投票權、確定學校的多數校董及確立會議的法定人數,《教育條例》則另有規定。
詳情請參閱《教育條例》第40AS條第(2)款至第(6)款。
10. 法團校董會校董應要遵守哪些基本的操守原則呢?(可選擇多項)
校董負責管治學校,以期發展優質教育和改善學 生的學習成果。校董應領導學校持續發展,並遵守操守原則,例如:不會讓偏見、利益衝突或他人不適當的影響左右自己的判斷,採取開明的態度,承擔所作的一切決定和行動及不向任何人洩露學校的機密或專有資料。
詳情請參閱文件《訂立法團校董會校董操守指引的注意事項》
11. 法團校董會校董須每年最少一次就金錢上或其他個人利害關係作出申報。若日後申報的事宜有任何改變,校董是否毋須向法團校董會作出另一份述明該項改變的書面申報?
《教育條例》第40BF條第(2)款訂明校董在申報中所述的任何事宜發生改變後的一個月內,作出申報的校董須向法團校董會作出另一份述明該項改變的書面申報。
至於其他有關申報或披露個人利害關係的條文,請參閱《教育條例》第40BF及40BG條。
12. 法團校董會校董如真誠地執行其校董的職能,他/她是否不會因其行事而招致任何法律責任?
《教育條例》第40BI條第(2)款訂明校董不得就他真誠地執行或本意是執行其校董職位的任何職能而作出或不作出的任何事情招致任何民事法律責任。此外,教育局為設有法團校董會的資助學校及按位津貼學校購買「法團校董會責任保險計劃」。「法團校董會責任保險計劃」的承保範圍包括:(i)管理責任;(ii)教育工作者的轉承法律責任;及(iii) 聘僱行為糾紛。
與校董權利和法律責任及保障相關的條文,請參閱《教育條例》第40BI條。
有關法團校董會責任保險計劃的詳情,請瀏覽以下網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