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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分配公帑撥款給學校是否辦學團體的責任?
解釋
教育局透過立法來確立一套權責清晰的「校本管理」制度,並會按《教育條例》(《條例》)的規定,執行《條例》所賦予的法定權力,行使監察及支援並行的角色。分配公帑撥款給學校是教育局的責任之一。
詳情請參閱教育局文件《教育局、辦學團體和法團校董會的角色和責任》
2. 辦學團體是否須負責訂定學校的抱負及辦學使命?
《教育條例》第40AE條第(1)(b)款訂明學校的辦學團體須負責訂定學校的抱負及辦學使命。
至於辦學團體的其他職能,請參閱《教育條例》第40AE條第(1)款
3. 哪些是辦學團體的職能?(可選擇多項)
《教育條例》第40AE條第(1)(d)、(e)及(h)款訂明學校的辦學團體須負責決定接受政府資助的模式,透過辦學團體校董而確保學校實踐其辦學使命及草擬法團校董會的章程。
另外,《教育條例》第40AK條第(1)(a)款訂明校監須主持該校法團校董會的會議,故主持會議並非由辦學團體負責。
4. 辦學團體就僱用教學人員方面有哪些權力?
聘用合適的專業人士或其他人士提供服務,並決定該等人士的酬勞是法團校董會的權力。然而,根據《教育條例》第40AG條第(1)款,辦學團體可在指定情況下在屬校之間調任校長及教員。
詳情請參閱《教育條例》第40AG條第(1)及第(2)款
5. 某校的辦學團體有校董缺席會議時,該校的替代辦學團體校董是否不得就任何須由法團校董會藉投票議決的事宜投票?
《教育條例》第40AS條第(2)款訂明除非有以下情況出現,否則學校的替代辦學團體校董不得就任何須由法團校董會藉投票議決的事宜投票 —(a)(如屬須在該會會議上議決的事宜)該校的任何辦學團體校董缺席該會議;(b)(如屬須以其他方式議決的事宜)該校的任何辦學團體校董因任何理由不能就該事宜投票。
因此,根據《教育條例》第40AS條第(2)(a)款,某校的辦學團體校董缺席會議時,該校的替代辦學團體校董可就任何須由法團校董會藉投票議決的事宜投票。
6. 以下哪一個情況,替代辦學團體校董應該計算入法團校董會會議的法定人數?
有關確立法團校董會任何會議的法定人數,《教育條例》第40AS條第(6)(a)款訂明除非當其時該學校有辦學團體校董的空缺,否則該學校的替代辦學團體校董不予計算。
7. 辦學團體校董在以下哪一種情況下應考慮避席?
各類校董原則上均應參與會議內所有事項的討論。如有關的議題與該校董有直接或間接的利害關係,該校董須根據《教育條例》第40BG條,於事前或即場披露,並且在討論有關事情時避席,否則校董應按照操守指引參與討論而無須避席。
有關操守指引,請參閱教育局文件《校董手冊》第四章
8. 辦學團體會否在學校的運作負上法律責任?
辦學團體與法團校董會在法律上是兩個不同的個體。法團校董會負責學校的日常運作,辦學團體一般不會牽涉其中,縱使法團校董會負上法律責任,亦與辦學團體無關。換言之,除非辦學團體在學校的運作中扮演另外的角色,否則毋須負上法律責任。舉例說,如校舍屬於辦學團體,因校舍的安全問題而引起索償,作為業主的辦學團體要負上法律責任。又譬如辦學團體為法團校董會的一筆貸款做擔保人,若法團校董會沒法償還貸款,辦學團體亦可能須償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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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根據《教育條例》,辦學團體校董是否必須由選舉產生?
《教育條例》第40AM條訂明任何學校的辦學團體可提名 (a) 該校的法團校董會的章程所規定數目的人士,註冊為該校的辦學團體校董;及(b) 一名人士註冊為該校的替代辦學團體校董。由於《教育條例》並沒有訂明該等獲提名的人士必須是為此而選出的,因此,辦學團體可按其既有的規定及程序提名其辦學團體校董。
10. 辦學團體校董的人數不得超過法團校董會章程所規定的校董人數上限的多少百分比(%)?
《教育條例》第40AL條第(3)款訂明辦學團體校董的人數不得超過法團校董會的章程所規定的校董人數上限的6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