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職員的聘用、升遷及繼任安排
建議學習時數:約25分鐘
校董的職責
- 制訂甄選的準則和程序
- 參考資助則例有關職級或職系的最低入職要求,發出聘書,訂定聘用條款及簽訂僱用合約
- 明確界定及讓有關人員清楚知悉各個晉升職位的分工
- 確保甄選制度公開、公平和具透明度
- 定期檢討評審準備和甄選程序
- 配合學校發展和教育政策的要求,及早計劃教學人員的繼任安排
思考問題
學校是否已制定以下政策?
- 學校是否確保聘用適當資格的員工?有關的聘任是否符合《教育條例》、《教育規例》、《資助則例》、《僱傭條例》、其他本港法例(例如反歧視條例),以及教育局不時發出的通告的規定?
- 學校有否查閱擬聘任員工的教師註冊資格、是否有刑事定罪紀錄、是否涉及任何在進行中的刑事訴訟或調查(包括但不限於被警方逮捕或拘捕),或是否曾被/正被學校或教育局調查有關其專業失德的指控?學校有否向教育局申請將擬聘任員工的教師註冊資料向學校發放及採用性罪行定罪紀錄查核機制?如擬聘用已離開教育行業一年或以上的教師,有否要求他們申報是否曾在香港或其他地方被裁定干犯刑事罪行,並向教育局提交資料?
- 學校是否確保學校的聘任及甄選員工的準則和程序公平、公開及具透明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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