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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議學習時數:約50分鐘

法團校董會須確保在財務管理機制上有足夠的制衡措施,以保障經費用得其所。法團校董會亦應正式設立會計、內部和外部監控制度,把一切收支適當入帳。此外,學校亦須設有機制,向法團校董會及持分者彙報有關經費的運用情况。

  • 會計及披露
    • 妥善備存帳簿及財務記錄;
    • 所有帳項須附上單據及有關文件,以資證明;
    • 擬備年度收支帳目及資產負債表;
    • 會計制度應保持透明度;
    • 訂定適當程序,規定學校人員申報/披露任何利益衝突,因此等利益可能會影響或看來會影響該等人員在執行職務時的判斷。(在處理採購及商業活動時,必須嚴格遵守這項規定);
    • 有關學校人員應以書面方式申報利益衝突或被視為可出現的利益衝突。申報的形式最好是使用適當的標準表格填報,或記錄在會議摘錄內(如適用)。此類申報記錄應妥為保存;
    • 申報/披露利益必須以書面形式進行,並妥為記錄在相關的登記冊內,以供教育局查閱;以及
    • 遵守《教育條例》第40BF至40BH條有關處理申報/披露利益的規定。
  • 內部監控機制
    • 訂立内部程序及步驟,以减少欺詐及疏忽行為[學校可考慮向外間雇用相關的服務(例如審計服務),以加強內部監控。如僱用服務一事獲法團校董會批准,並遵照教育局訂定的採購程序進行,有關開支可根據擴大的營辦開支整筆津貼的運用原則由該項津貼支付。];
    • 遵守教育局所頒布的採購指引/程序;
    • 適當授權予法團校董會校董,以執行督導及監察職能;以及
    • 實行適當職務分工/輪換職務的原則,例如負責邀請供貨商投標的人員,不應同時負責審批標書。
  • 外部監控機制
    • 委任一名執業會計師審核學校的周年帳目;
    • 要求外聘核數師就內部監控和會計制度提供意見;以及
    • 確保可隨時提交所有會計記錄及財務資料供教育局及政府其他政策局/部門查閱。
  • 匯報
    • 定期向法團校董會匯報學校的財政狀況,尤其是開支遠低於/高於預算的情況;
    • 向法團校董會匯報修訂預算(如有),以供批核;
    • 通知法團校董會任何異常或不尋常的學校事件(例如現金損失、欺詐、偽造文件等),並從速向教育局匯報;
    • 向法團校董會匯報外聘核數師或教育局所提出的建議,並把跟進行動(如有的話)納入周年校務計劃內;
    • 在每年分發給各持分者的校務報告中載錄財務摘要;以及
    • 於學年/財政年度結束後六個月內向教育局提交經審核的周年帳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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